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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1 10:08:21   浏览量:1617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人才是兴国之本、富民之基、发展之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形成“智·汇浙西、才·富衢州”的人才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设四省边际人才强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四省边际人才强市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总要求,大力开发本土人才、引进高端人才、创建聚才平台、优化人才环境,为建设“两地三城”、加快“两个崛起”、实现富民强市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人才发展走在四省边际城市前列。到2016年,人才资源总量(按统计部门口径测算)达到40万人,年均增长5.5%;人才的产业分布趋向合理,人才素质明显优化,高级职称人才占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分别达到10%和20%;引才引智取得突破,新引进100名海外专家和留学归国人才,其中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10名以上,建立100家市级专家工作站;人才使用效能不断提升,人才贡献率达到36.5%。

二、着力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造就大批高素质人才

(三)培养一批堪当重任的党政人才。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智勇双全取向,大力选拔使用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扎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干部。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国家部委、省级机关挂职锻炼或赴境外学习培训。鼓励和支持中青年干部在职学习深造。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探索推进市直部门中层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

(四)培养一批学术学科带头人。围绕学术学科建设,大力培养创新人才。对以下所列项,当地财政分别给予: (1)入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每人一次性400万元奖励,每年发放12万元人才津贴;(2)入选国家人才培养工程(指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或相同档次的其他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国家重要人才奖项(指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相同档次的其他奖项)的,每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年发放6万元人才津贴;(3)获得省级重要人才奖项(指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或相同档次的其他奖项)的,每人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发放4万元人才津贴;(4)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每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5)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5万元人才津贴;(6)入选市“11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人员,五年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人总计5万元、2.5万元、1万元人才津贴;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按相应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7)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每人次补助1万元。

(五)评选一批“衢州市拔尖人才”。在全市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中,每三年评选30名左右的“衢州市拔尖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奖励,每年组织一次慰问,每届组织一次疗养。连续三届入选的,授予“衢州市拔尖人才”终身荣誉称号。下转第四版

(六)培养一批领军型企业家。深入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推进以“衢州企业家大学苑”为重点的企业家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培养50名左右能引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年营业收入规模超10亿元的领军型企业家。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攻读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并取得学历学位的,当地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补助。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统一组织的境外培训班所需培训费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开展“衢州市十大优秀企业家”和“市长特别奖”评选,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具体按照衢委发〔2012〕1号文件执行)。

(七)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大企业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投入力度。经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取得高级技师、技师的,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4000元的人才津贴。每年评选20名“衢州市首席技师”,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获省级及以上技能奖项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

(八)培养一批教育名师。深化“名校、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建立城乡教师结对帮带的长效机制,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区域共享。加大优秀教师奖励力度,对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当地财政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对市名校长、名师,当地财政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人才津贴。

(九)培养一批名医专家。完善卫技人才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医疗学科和名医(专家)队伍建设。对省名中医、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当地财政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对市名医(专家)、名中医,当地财政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人才津贴。

(十)培养一批特色文化人才。大力培养特色文化人才,提升衢州文化软实力。鼓励文化人才多出精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奖项和市级文艺精品“南孔奖”、新闻工作“华岗奖”、对外宣传成果“金桂奖”等奖项的优秀文化作品及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文化发展有关政策执行)。每两年评选10名文化艺术人才“香樟奖”和10名“衢州市名导游”,每年评选20名“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十一)培养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实施“万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建立市“农民学院”,每年从新农村建设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培训10000名以上创业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的农村实用人才。每年评选市“十佳农村实用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深化“万名农村人才拜师学艺”工程,每三年评选一次“百优十佳师徒”,市财政给予“十佳师徒”每人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十二)培养一批社会工作人才。实施“社会工作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及其他民间服务性团体人员为主体,分期分批开展社会工作者专业知识培训、从业资格论证和职称评价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增长机制,社区专职工作者年收入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职称考试,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5000元的奖励。

三、着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

(十三)引进绿色产业领域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广泛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来衢攻关科技难题、转化科技成果。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下列对象,当地财政分别给予:(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为期五年每人每年60万元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每年发放12万元人才津贴;(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为期五年每人每年40万元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60万元,每年发放6万元人才津贴;(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省级专家为期五年每人每年30万元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补助45万元,每年发放4万元人才津贴。

(十四)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吸引拥有自主专利、掌握核心技术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衢创办企业,当地财政给予相应的奖励资助(具体按衢委发〔2008〕30号文件执行)。对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的创业创新人才,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年发放6万元、4万元人才津贴。省外的国家或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来衢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8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享受相应层次“千人计划”的人才津贴。鼓励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市外国专家局确认,当地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5万元资助。

(十五)引进民生事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着力引进教育、卫生、文化等民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符合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当地财政给予相应奖励。对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省级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当地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30万元安家补助,每年发放3万元人才津贴。

(十六)引进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人才。满编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先进后出”方式解决编制问题。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下列对象,当地财政分别给予:(1)55岁及以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45岁及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5万元人才津贴;(2)55岁及以下的紧缺急需高级技师、45岁及以下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岁及以下的“211”或“985”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补助5万元。

上述引进对象为海外人员或留学归国人员的,需经有关部门认定,并享受相应层级的人才待遇。

四、着力搭建各类人才平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十七)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事业单位引进“两院”院士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保持正常运行、经认定为市级站的,三年内给予6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第一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其余由当地财政资助。

(十八)建设重点创新团队。在各行业各领域技术水平突出、研发优势明显、创新成果显著的创新团队中,评选一批市级重点创新团队。对市级重点创新团队,三年内给予4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第一年由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万元,其余由当地财政资助。

(十九)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引进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按在站工作时间,当地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奖励。博士后出站继续留在衢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按本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创建市级专家工作站。鼓励企事业单位结合学术学科建设需要建立专家工作站,引进市外高水平专家进站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带动人才培养。对市级专家工作站,三年内给予3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第一年由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万元,其余由当地财政资助。

(二十一)建设衢州大学科技园。引进高校院所或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大学科技园的,大学科技园建设专项经费给予10-50万元的启动资助。支持在校大学生入园创业创新,对衢州高校入园创业的大学生可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入园创业的,可为其提供人事、组织关系等档案代管服务。依托杭州未来科技城建设衢州海创园,吸引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

五、着力深化人才制度改革,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

(二十二)健全人才收入绩效化机制。创新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用人才创造的价值留住人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报酬。全面建立人才津贴制度和绩效挂钩的考核评估制度,激励人才创造一流业绩。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各类人才奖励、人才津贴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鼓励企业建立以技术入股、期股期权、福利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宽带薪酬”制度。支持科技人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其当年工资收入及政府奖励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二十三)健全人才配置市场化机制。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加强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办好衢州人才网、高级人才访问站等网上人才交流平台。每年举办科技人才交流洽谈活动,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人才智力对接活动。发挥企事业单位在人才配置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对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教授级专家或留学归国博士研究生并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授予“引才贡献奖”,当地财政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引进人选入选省“千人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的,当地财政再分别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柔性引才,发展智力市场,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来衢开展科技讲座、难题攻关、技术咨询等活动,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建立“海外人才工作站”,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个工作站10万元经费。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对帮助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或个人授予“浙西人才金桥奖”,当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四)健全人才投入多元化机制。完善以政府为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政策中各类人才的奖励资助和人才工作经费,并保持人才投入逐年增长。用人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科技人才交流洽谈活动,所需经费当地财政给予一定资助。吸纳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入人才资源开发,依法享受其相应权益。

六、着力强化人才工作保障,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提高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水平。市、县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人才工作。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市委常委会进行人才工作述职。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科学人才观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按照编制、职责、人员、工作经费四到位的要求,配齐配强人才办工作力量。发挥用人单位开发人才的主体作用,尊重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才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级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建立人才关爱制度。坚持把服务人才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开展定人联系、定期走访、定向慰问。关心人才生活,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好家属安置、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和体检、疗养制度,对特别优秀的人才给予二级医疗待遇。政治上多给予关怀,在优秀人才中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二十七)深化人才工作宣传。大力宣传普及科学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是科学发展第一资源”的意识。设立“衢州院士馆”,宣传衢籍“院士”的成长成才事迹和在衢服务“院士”的创业创新事迹。积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才工作的特色做法及成效。适时组织开展“院士专家衢州行”、“海外人才看衢州”等活动,大力宣传推介衢州的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与衢州籍同乡会、商会的联系联谊,建立人才工作联络点,推动以才引才。在全社会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精神,营造尊才爱才、用才留才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二十八)各县(市、区)、市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所列人才津贴有重复、交叉的,除市“115人才”的人才津贴以外,其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十)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解释。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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